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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7版:中缝

法院公告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破31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周长克的申请,于2017年8月14日作出(2017)浙0304破申4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温州市瓯海娄桥轻化设备厂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7年8月15日指定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担任温州市瓯海娄桥轻化设备厂管理人。温州市瓯海娄桥轻化设备厂股东柯任益、金松香应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联系人:范丰盛、吴靓,联系号码:13858822107、13750903108。地址:温州市市府路589号新益大厦A幢4楼)移交公司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温州市瓯海娄桥轻化设备厂的债权人应于2017年10月20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温州市瓯海娄桥轻化设备厂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温州市瓯海娄桥轻化设备厂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17年10月26日下午14时30分在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第十审判庭召开,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1643号

  袁含、袁友: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袁含、袁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304民初164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2706号

  王建华、徐相萍、叶忠屋、徐相娟、王群: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山支行与被告王建华、徐相萍、叶忠屋、徐相娟、王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304民初270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82民初1429号

  姜盛: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7)浙0382民初142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2民初1494号

  李剑荣、徐兰微: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382民初149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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