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27破15号
本院于2017年05月19日根据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裁定受理苍南县恒昌印刷机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正昌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该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7年09月25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地址:苍南县人民大道鑫马大厦8楼,邮政编码:325800,传真:0577-59889535;联系人:卢小静,电话:15088996653),申报时应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等,并指供相关证据材料。如逾期未申报的依照《企业破产法》第56条规定处理。该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该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17年09月27日上午8时5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召开,债权人出席会议应提交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交授权委托书。
苍南县人民法院
(2017)浙0324民初3504号
郑上林: 本院受理原告郑建巧诉被告周小燕、郑上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17年11月13日8时30分,由审判员金赛群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金小平、戴巧珠组成合议庭,在岩头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421民初779号
张呈付、陈东红:本院受理原告关先碧与被告张呈付、陈东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421民初779号民事判决书。原告于庭后撤回了对被告陈东红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本院判决:一、被告张呈付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不原告关先碧借款70000元;二、被告张呈付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关先碧逾期利息(以7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15年5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日止);三、驳回原告关先碧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13元,公告费650元,保全费920元,合计3183元,由被告张呈付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7)浙0421民初3627号
孙剑飞、方志红:本院受理原告嘉善一顺塑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剑飞、方志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二被告共同支付原告货款33000元;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暂计8580元(以33000元为本金,按照月息2分计算,自2016年6月25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