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场舞中的交通事故
本报记者 高敏 通讯员 张修峰 朱思君 王嘉 路余 战宇
时间:
8月23日
地点:
慈溪法院
慈溪的饶大姐很喜欢跳广场舞,但一年多前的一场意外,让她很“受伤”。
2015年10月24日,晚饭后,饶大姐像往常一样和几个老姐妹约在家附近的空地上跳舞。这小块地方紧连着村道,也没有石墩子等隔离物,跳舞时得时常留心往来行车。
当晚20时左右,集体舞结束,作为领舞的饶大姐正在给几个姐妹指导动作。这时,一辆自行车沿村道过来正要转弯,与背对着道路的饶大姐发生了刮碰。
饶大姐说,她被自行车撞倒后,当即就感到右臀部、腰部酸胀难忍。“我要罗某赔偿医药费,罗某却骑着自行车走了,之后又骑回来对我说会赔偿。”饶大姐表示,罗某家跟自己家很近,本就相熟,见他愿意赔偿,因此并未当场报警处理。
第二天上午,饶大姐去就医,被诊断为软组织挫伤。为此,罗某垫付了500元医药费。之后,饶大姐因“腰部、臀部疼痛”又多次进行门诊治疗,均被诊断为腰椎间盘突出和右髋关节炎,2016年10月还住院2周。
饶大姐几次找到罗某,要求追加医药费,但均遭到拒绝。罗某觉得,饶大姐刮碰的伤早就看好了,怀疑她身体不适是自身旧伤引起。为此,两家人没少争吵。
于是,饶大姐将罗某起诉到法院,要求他赔偿医药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共计5.7万余元。
庭审现场,因为对伤势形成的因果关系以及所用药物的合理性存疑,罗某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鉴定。根据鉴定,饶大姐的腰椎间盘突出和右髋关节炎与事故不具有因果关系,但不能完全排除被自行车刮碰后具有诱发或加重臀部、腰部疼痛症状的可能性。
法院再次组织庭审。参照鉴定机构关于因果关系的意见等,再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法院最终作出判决,酌定罗某承担饶大姐实际损失的35%,扣除已垫付的500元,尚需支付1.8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