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7年8月28日
(2017)浙0212 初4268号
史纪云、吴圆圆、王圣兵、宁波凯利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事宁波分行与被告史纪云、吴圆圆、王圣兵、宁波凯利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212民初426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该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81民催47号
宁波市江北成达色母粒有限公司,因遗失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签发的承兑汇票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9条规定,现予公告。
一、公示催告申请人:宁波市江北成达色母粒有限公司。
二、公示催告的票据: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签发的号码为31300051 43610492号、票面金额为26888.75元、出票人余姚市华丹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收款人和持票人宁波市江北成达色母粒有限公司。
三、申报权利的期间:自2017年8月21日起2017年10月21日止。
四、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7)浙0281民催46号
宁波宝丰工量具有限公司,因遗失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分行余姚支行签发的承兑汇票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9条规定,现予公告。
一、公示催告申请人:宁波宝丰工量具有限公司。
二、公示催告的票据: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分行余姚支行签发的号码为31000051 26066038号、票面金额为35000元、出票人宁波宝丰工量具有限公司、收款人余姚市恒丰工量具厂、持票人宁波宝丰工量具有限公司。
三、申报权利的期间:自2017年8月18日起2017年10月18日止。
四、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7)浙0903民初672、677、679号
郭泽兵:本院受理姚伟忠、史伟军、张军平分别起诉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桔子宾馆、郭泽兵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三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903民初672、677、67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13民初2686号
陈伟成: 本院对原告庄庆荣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213民初268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13民催1号
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奉化市千虹服饰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号码为31300051/43601126、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00000元、出票日期为2017年1月19日、出票人为奉化市千虹服饰有限公司、收款人为绍兴盈彩纺织品有限公司、付款行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7年8月8日判决:一、宣告申请人奉化市千虹服饰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31300051/43601126、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00000元、出票日期为2017年1月19日、出票人为奉化市千虹服饰有限公司、收款人为绍兴盈彩纺织品有限公司、付款行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奉化市千虹服饰有限公司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13民初2690号
皇甫民:原告陈圣军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的(2017)浙0213民初26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皇甫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陈圣军货款5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的利率赔偿自2015年10月21日、同年11月21日起分别以25000元为本金计算至款清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二、驳回原告陈圣军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88元,公告费650元,共计1938元,由被告皇甫民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13民初2789号
吕志宏: 本院受理原告周松茂诉被告吕志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213民初2789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吕志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周松茂劳动报酬75419元。案件受理费1685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335元,由被告吕志宏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13民初4865号
马永利: 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李冠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告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11月21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13民初752号
吴辉: 原告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莼湖支行诉被告吴海辉、林娥、吴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完成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213民初75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令:一、被告吴海辉、林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给原告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莼湖支行借款本金500000元,支付截止2017年2月10日的应付利息、罚息、复利182624.52元,并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方式支付自2017年2月11日起至款清日止的相应利息;二、被告吴辉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10626元、报纸公告费650元,共计11276元,由被告吴海辉、林娥、吴辉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13民催2号
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浙江丰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号码为40200051/27957475、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00000元、出票日期为2017年1月16日、出票人为宁波恒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宁波市鄞州恒艳服饰有限公司、付款行为奉化农商银行营业部的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7年8月7日判决: 一、宣告申请人浙江丰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40200051/27957475、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00000元、出票日期为2017年1月16日、出票人为宁波恒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宁波市鄞州恒艳服饰有限公司、付款行为奉化农商银行营业部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浙江丰业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2民初3580号
夏雪冬、朱慧、刘新建:本院受理原告潘东海与被告夏雪冬、朱慧、刘新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直接送达及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302民初358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2民初2209号
胡月球:本院受理原告祁芝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直接送达及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302民初220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东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东郊法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3民初03984号
王丰、李加翠、林天锦: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联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丰、李加翠、林天锦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纪律监督卡及(2017)浙0303民初03984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本案定于2017年12月7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状元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82民初2730号
金丽玲、林阿会:原告乐清市合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382民初273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5民终580号
王洪华:本院受理了上诉人许杨与被上诉人卢美玲,原审被告王洪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5民终58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2579号
费明华: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与被告费明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司法告知手册。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3688号
汪海峰、朱斌强: 本院受理原告吴钟钟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及外网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4001号
杨孙孙: 本院受理原告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被告杨孙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司法告知手册。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4015号
余永林:本院受理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与被告余永林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司法告知手册。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702民初10524号
蒋帅:本院受理原告冯正东诉被告蒋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02民初10524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调解仲裁中心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782民初10517号
荣新丽:本院受理原告刘静诉你的民间借贷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原告诉请: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5万元及利息(从2016年11月27日按年利率6%计付至实际归还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案依法由审判员骆巧梅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黄杭生、黄允荣组成合议庭,定于2017年11月14日9时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82民初6729号
刘标:本院受理原告刘光绪与被告刘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17)浙0782民初672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刘标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归还原告刘光绪10000元并支付利息(从2017年4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但最高不超过年利率24%计算到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被告刘标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82民初8263号
杨志娟:本院受理原告童昌俊与被告杨志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17)浙0782民初826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杨志娟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童昌俊货款23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17年5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到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88元,由被告杨志娟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