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学领:
蓝春香与你于2015年4月3日签订的《借款合同》,项下对你享有的债权本金529万元及相应利息、顾问费1095540元等在2016年8月3日通过重庆大足公证处寄送《债权转让通知书》,对你的上述债权已转让给本人冯永广。请依照《借款合同》向本人支付本息等。
冯永广
2017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