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7)浙0782民初7883号
刘水荣:本院受理原告赵贤松与被告刘水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17)浙0782民初788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刘水荣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赵贤松借款25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从2017年5月12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到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13元,由被告刘水荣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82民初4490号
吴金寿、徐慧红:本院受理原告骆光海与被告吴金寿、徐慧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送达本院(2017)浙0782民初449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吴金寿、徐慧红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骆光海借款本息307225.83元并支付违约金(以200000元为本金从2016年12月31日起,以100000元为本金从2017年1月1日起,以上均按照年利率24%计算到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吴金寿、徐慧红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骆光海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6000元。案件受理费3188元,由被告吴金寿、徐慧红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82民初9540号
刘海欧:本院受理原告雷开阔诉你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长期在外,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公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97672元整及利息从2013年11月1日起按1.5%计算至被告偿还止,诉之时暂利息61530元,共计人民币159202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毛滨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毛国新、刘剑军组成合议庭,定于2017年11月22日9时10分在第七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23民初2337号
鲍雅君:本院受理原告李王鹏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不能直接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组织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1万元;2、支付原告按年利率24%的利息至实际还清之日止(计息时间为2017年7月18日起);3、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17年11月20日14时00分在武义县人民法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你们按时到庭,逾期不到庭,本案将由本院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