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缺席判决。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3民初2513号
傅昌木:本院受理原告谢芬妹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本院定于2017年11月22日上午9时在武义县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你按时到庭,逾期不到庭,本案将由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84民初4086号
缙云县驻家门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博铭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缙云县驻家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784民初40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由被告缙云县驻家门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永康市博铭工贸有限公司货款28890元。款项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缙云县驻家门业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22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172元,由被告缙云县驻家门业有限公司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84民初5876号
江山市鸣达电子厂、王衰扬、徐银莉:本院受理原告陈强与被告江山市鸣达电子厂、王衰扬、徐银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7年12月4日14时30分,开庭地点在永康市人民法院四号审判庭(东门三楼)。合议庭成员为金华英、朱仙娥、夏官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84民初6458号
刘化注、骆青芳:本院受理原告应晓峰与被告刘化注、骆青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7年12月4日13时40分,开庭地点在永康市人民法院四号审判庭(东门三楼)。合议庭成员为金华英、朱仙娥、夏官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永康市人民法院
张骐涞:本院受理原告高建军诉被告毛全红、项巧玲、张淇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毛全红、项巧玲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副本,逾期则视为送达。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2842号
张骐涞:本院受理原告高建军诉被告毛全红、项巧玲、张骐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726民初28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