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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 告

法院公告

2017年9月1日

  (2017)浙0212民初2427号

  黄永东、高锡涛、宁波市北仑区小港腾豪五金经营部: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万梅、张律民、黄永东、高锡涛、宁波市北仑区小港腾豪五金经营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和告知举证事项。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大嵩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04民初735号

  陈勇雷、杨彦红: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江东支行与被告陈勇雷、杨彦红(2017)浙0204民初735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204民初735号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04民初739号

  陈双猛、朱青青: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江东支行与被告陈双猛、朱青青(2017)浙0204民初739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204民初739号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13民初3216号

  黄瑞宇:本院受理的原告李补军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213民初32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黄瑞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给原告李补军人民币538000元,并赔偿原告按月息2%按本金538 000元自2016年3月29日计算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二、被告黄瑞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给原告李补军人民币441400元,并赔偿原告按月息2%按本金 441400元自2016年3月29日计算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15906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6506元,由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绍兴柯桥明洋纺织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诸暨市枫桥祺达冷风机厂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枫桥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诸暨市人民法院

  杨向民:本院受理原告陈天忠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枫桥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诸暨市人民法院

  诸暨市浪花橡塑有限公司、诸暨艾伦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冯宝飞等16人诉你们及被告屠琪光、黄华英、陈谷明、李巧荣、陈东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并定于2017年12月7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枫桥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诸暨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民再25号

  温州亨斯迈经贸有限公司、项闪闪、蒋荣、张秋蓉:上诉人陈则利、方小琪与被上诉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温州亨斯迈经贸有限公司,原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龙湾支行,原审被告项闪闪、蒋荣、张秋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采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3民再25号民事判决,内容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诉讼费52750元,由上诉人陈则利、方小琪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浙03民再16号

  温州迪菲服饰有限公司、温州市卡迪思梦服饰有限公司、温州市圣德隆服饰有限公司、王克宇:再审申请人滕西燕、黄国忠与被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南浦支行、原审被告温州迪菲服饰有限公司、温州市卡迪思梦服饰有限公司、温州市圣德隆服饰有限公司、金洪云、李彩华、王克宇、金晓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采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3民再16号民事裁定,内容如下:一、撤销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2)温鹿商初字第94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重审。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浙0302民初467号

  丁荣辉:本院受理原告卜海燕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302民初46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2民初2470号

  叶舟:本院受理原告陈琼琼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302民初247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2民初10523号

  林胜鸿:本院受理原告陈健与被告林胜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直接送达及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12月8日上午9时在本院东郊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2民初681号

  陈佩平、林星华、李孟宗:本院受理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诉你们及永嘉县三虎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永嘉县地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302民初68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在60日内前往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金融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2破40-1号

  本院根据浙江温州鹿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西支行的申请,于2017年8月9日裁定受理温州嘉宁经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7年8月21日指定浙江时代商务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债权人应在2017年10月7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温州市鹿城区车站大道时代广场商务楼六楼,邮政编码:325000,联系人:余守坤,联系电话:13958983787)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17年10月1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请准时出席。出席会议时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个人身份证明,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3民初01581号

  朱方益、张许朱、罗宗署: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中安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303民初0158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状元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2799号

  范益飞: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巨马鞋材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304民初279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6033号

  余锦伦、许学英:本院受理的原告翁瑞云与被告余锦伦、许学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和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月5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2199号

  宋从宽、易兴春、余义龙: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中远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与被告宋从宽、易兴春、余义龙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304民初219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5276号

  陶俊:本院受理原告胡辅江与被告陶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向你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11月20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5886号

  李金彬、徐素娥: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巨瑞鞋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金彬、徐素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向你们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11月20日下午15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年6月11日,平阳县硕源皮具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债务人平阳县硕源皮具有限公司股东经通知,未向管理人提供财务账册、文书资料,现债务人平阳县硕源皮具有限公司无任何财产可供分配,债务人财产已经不足以清偿已产生的破产费用4927元,故请求本院终结平阳县硕源皮具有限公司的破产程序。本院查明,管理人通过登报、邮寄、亲自上门等多种方式向公司的股东告知应提交公司印章、账簿、财产,但各股东均未向管理人提交。本院认为平阳县硕源皮具有限公司管理人以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为由,申请宣告平阳县硕源皮具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债务人有权依法向该公司股东主张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宣告平阳县硕源皮具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平阳县人民法院

  (2017)浙0327民初2413号

  上海综意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钱通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综意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郭必幸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327民初241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苍南县人民法院

  (2017)浙0327民初6880号

  袁晋江、吴金英:本院受理原告姚亚敏诉被告袁晋江、吴金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法院门户网站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12月7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苍南县人民法院

  (2017)浙0305民初449号

  李新锋、曾国亮:本院已受理原告浙江温州洞头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305民初44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5民初456号

  王泰顶: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洞头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305民初45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5民初457号

  施志平: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洞头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305民初45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徐海洋:本院审理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虹桥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382民初92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乐清市人民法院

  徐祥宽:本院审理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虹桥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382民初119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乐清市人民法院

  陈晓丹:本院审理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虹桥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382民初1195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乐清市人民法院

  张秉钧、林建云:本院审理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虹桥支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382民初120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6)浙0382民初6112号

  和平电器有限公司、索肯和平(上海)电气有限公司、陈道贤、郑小冬、丁鹏飞、余小青、丁鸣宇、樊影媛、苏式进、苏式芬、王素琴、刘华宽: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柳市支行诉被告和平电器有限公司、松尼电工有限公司、索肯和平(上海)电气有限公司、陈道贤、郑小冬、丁鹏飞、余小青、丁鸣宇、樊影媛、苏式进、苏式芬、王素琴、刘华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 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82民初611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柳市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6)浙0382民初6113号

  和平电器有限公司、索肯和平(上海)电气有限公司、陈道贤、郑小冬、丁鹏飞、余小青、丁鸣宇、樊影媛、苏式进、苏式芬、王素琴、刘华宽: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柳市支行诉被告和平电器有限公司、松尼电工有限公司、索肯和平(上海)电气有限公司、陈道贤、郑小冬、丁鹏飞、余小青、丁鸣宇、樊影媛、苏式进、苏式芬、王素琴、刘华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 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82民初611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柳市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6)浙0382民初6115号

  和平电器有限公司、索肯和平(上海)电气有限公司、陈道贤、郑小冬、丁鹏飞、余小青、丁鸣宇、樊影媛、苏式进、苏式芬、王素琴、刘华宽: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柳市支行诉被告和平电器有限公司、松尼电工有限公司、索肯和平(上海)电气有限公司、陈道贤、郑小冬、丁鹏飞、余小青、丁鸣宇、樊影媛、苏式进、苏式芬、王素琴、刘华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 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82民初611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柳市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 告 00011 法院公告 2017-09-01 2 2017年09月01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