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催告书送达公告
杭州捷佳鞋业有限公司:
本局于2017年1月19日向你单位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余人社监罚字[2017]001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主席令第49号)第五十四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1.立即执行本机关《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余人社监罚字[2017]001号)对你单位行政罚款壹万贰仟元整(¥12000)的决定。2.按照《缴纳罚款通知书》(第2017001号)要求,将罚款缴纳至本区指定账户。
逾期仍未履行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3日内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地址:余杭区临平南大街171号3楼303室,联系电话:?89280830)。
因催告书无法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履行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催告书》(余人社监罚催字〔2017〕001号)。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杭州市余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