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7)浙0782民初11632号
余晓华:本院受理原告楼贤亮诉被告余晓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文书。原告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40000元及利息24000元。本案将依法由审判员朱海玉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杜志贵、应建勋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2月11日10时在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届时你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82民初11278号
浙江艾妮美针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葭泓纺织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艾妮美针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文书。本案将依法由审判员朱海玉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杜志贵、应建勋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2月5日9时在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届时你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82民初11631号
郑志斌、毛林仙:本院受理原告楼贤亮诉被告郑志斌、毛林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郑志斌、毛林仙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文书。原告楼贤亮要求你归还借款人民币500000元及利息205000元。本案将依法由审判员朱海玉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杜志贵、应建勋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2月11日9时30分在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届时你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23民初2060号
浙江乾仕工贸有限公司、武义天威电机有限公司、浙江利万家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胡丽飞、卢荣获、胡丞仕、叶娅:本院受理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与被告浙江乾仕工贸有限公司、武义天威电机有限公司、浙江利万家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胡丽飞、卢荣获、胡丞仕、叶娅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依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3民初206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武义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