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4822号
张军祥、沈先明、金军毅、张金苗: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行诉被告张军祥、沈先明、金军毅、张金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履行与第一被告签订的编号为FQ-QC-12080700-201500243的《牡丹信用卡透支分期还款合同》,由第一、第二被告支付原告透支本金共计61291.11元(透支利息和滞纳金暂算至2016年11月1日,其后利息、滞纳金按《牡丹卡章程》约定计算至透支债务还清之日止);2、由第一、第二被告支付律师费及本案诉讼费用;3、判令原告对第一被告提供抵押的车架号为LFV2B25G5F5038008、发动机号为G84568、车牌号为浙G812VN的机动车享有优先受偿权;4、由第三、第四被告对上述透支债务、律师费、诉讼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故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12月5日上午9:00在本院浦东法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06004号
王曙光、周玲霞:本院受理原告方希林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726民初06004号案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12月07日上午09时00分在杭坪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06005号
王曙光、周玲霞:本院受理原告方希林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726民初06005号案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12月07日上午09时15分在杭坪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06007号
王曙光、周玲霞:本院受理原告方希林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726民初06007号案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12月07日上午09时30分在杭坪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02822号
王生标、于小红:本院受理原告楼桂凤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26民初0282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金华市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