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7)浙0204民初315号
李守革、黄广丽: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江东支行为与被告李守革、黄广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204民初315号民事判决书。经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一、限被告李守革、黄广丽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返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江东支行借款本金135695元,并支付手续费12797.20元、利息65.57元(利息按《信用卡购车分期付款合同》的约定暂计算至2016年5月15日,以后的利息按《信用卡购车分期付款合同》的约定继续计算至被告李守革、黄广丽履行上述还款义务之日止);二、限被告李守革、黄广丽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江东支行律师费350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江东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334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江东支行负担5元,由被告李守革、黄广丽负担334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12民初2283号
周建华、阮玲君、周浩、周崇:本院受理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建华、阮玲君、周浩、周崇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1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姜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12民初2268号
台州特帕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陈先冬、张志英:本院受理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特帕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临海市东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陈先冬、张志英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1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姜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81民初1380号
李国庆:本院受理宁波舜象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281民初138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