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7)浙0604民催31号
申请人浙江元集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银行承兑汇票一份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现予公告。 一、公示催告申请人:浙江元集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公示催告的票据: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汇票号码:30100051/25450270,出票金额为50000元,付款行交通银行绍兴上虞支行,出票人为绍兴上虞北方电子制造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常州帝帆散热电器有限公司,经背书,该票据最后持有人为申请人,出票日期为2017年7月4日)。 三、申报权利的时间:自公告之日起至2018年2月28日止。 四、在申报权利期间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4民初5692号
浙江中田物流有限公司、徐卓伟: 本院受理原告翁仁光与被告浙江中田物流有限公司、徐卓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604民初569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民再44号
姜松鹤、王素珍(330321197402182123): 本院受理上诉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上诉人姜松鹤、王素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你们作为被上诉人,应当参与本案审理。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采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3民再44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浙03民再67号
瞿新型(330302196503242419): 本院受理申请人陶洁静与被申请人浙江温州鹿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台支行,一审被告吴小杰、瞿新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你作为一审被告,应当参与本案审理。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采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再审申请书、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等诉讼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日期为公告期满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11月21日上午9时在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浙0302民初4316号
麻献宗:本院受理原告张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2民初1165号
郑起平、缪旭芳:本院受理原告雷美玲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