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802立预2154号
姜小平:本院受理原告郑正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合议庭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送达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825民初1344号
龚金生:本院受理原告周宇航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825民初134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龙游县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8290号
山东国大置业有限公司、王爱平:本院受理原告章田之与被告山东国大置业有限公司、王爱平、杨乖进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1004民初829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山东国大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章田之借款本金人民币2800000元,并支付其自2016年3月3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被告王爱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驳回原告章田之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200元,由被告山东国大置业有限公司、王爱平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7)浙1004民初4411号
孟荷春、谢冬香:本院受理原告林云华与被告你们为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1004民初441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们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林云华代偿款500000元,并赔偿自2017年6月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9450元,由你们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