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销公告
经总所全体合伙人会议决议:决定注销浙江东方绿洲(长兴)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号:31330000355361323F,请债权人自本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分所清算组申报债权登记,逾期不申报的视为没有提出要求。清算结束后,未清算的债权由总所承担。特此公告。
2017年9月6日
经总所全体合伙人会议决议:决定注销浙江东方绿洲(长兴)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号:31330000355361323F,请债权人自本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分所清算组申报债权登记,逾期不申报的视为没有提出要求。清算结束后,未清算的债权由总所承担。特此公告。
2017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