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公告
被处罚人:王青芳,女,33岁,汉族,住平阳县昆阳镇下里汤安泰小区3单元202室,身份证号330326198411046429。
本机关调查核实:当事人王青芳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医师资格证书,擅自在平阳县昆阳镇羊毛市场34号及昆阳镇下里汤安泰小区3单元202室开展双眼皮术、激光洗眉、打耳洞等医疗美容服务。违反了《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告知:没收器械,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平卫医罚告[2017]25号)。本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你享有对此进行陈述和申辩权利。可在本公告届满之日起3日内到平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进行陈述和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你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你要求听证,应当在本公告届满之日起3日内提出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平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7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