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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9版:说法

社矫期间去吸毒 撤销缓刑入牢房

  通讯员 陈红 

  本报讯 近日,经开化检察院依法监督,一名社区矫正的缓刑犯被法院裁定收监执行。

  2016年7月25日,何某某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然而,何某某不思悔改,于今年1月11日又因吸毒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14日。根据《刑法》及《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开化检察院得知情况后,及时向司法局提出检察建议,建议司法局提请法院对何某某撤销缓刑。近日,法院根据司法局的建议,作出撤销何某某缓刑,收监执行有期徒刑10个月的裁定。

  检察官提醒社区矫正人员:千万不要以为被处以缓刑就可以“高枕无忧”,如果不克制、不约束自己的行为,迟早还会受到法律严惩。


浙江法制报 说法 00009 社矫期间去吸毒 撤销缓刑入牢房 2017-09-08 2 2017年09月08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