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7)浙0502民初5313号
浙江泰旭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童现群与被告浙江泰旭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无法采取直接、邮寄等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手册等诉讼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举证期与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分别是公告期满后的30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点4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康山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5314号
浙江泰旭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何明友与被告浙江泰旭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无法采取直接、邮寄等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手册等诉讼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举证期与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分别是公告期满后的30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点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康山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5315号
浙江泰旭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俞家才与被告浙江泰旭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无法采取直接、邮寄等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手册等诉讼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举证期与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分别是公告期满后的30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点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康山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3民初2716号
沈国金:本院受理原告王成雷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书、诉讼须知、互联网关于公布裁定文书的规定等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至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本案定于2017年12月18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九号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3民初3293号
计建新、陈丽琴:本院受理原告李相明、符连勇、邢宗常、邢志成、诸葛成、薛东金、孟凡华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定文书的规定、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12月8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