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7)浙0702民初301号
徐斌:本院对原告金国英诉被告徐斌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702民初30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782民初12093号
谢炳云: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高光皮革商行与被告谢炳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表、判后答疑告知书、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7614.5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案依法由审判员王珺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黄杭生、黄允荣组成合议庭,定于2017年11月27日9时20分在第九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82民初3094号
金少华: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诉被告官宗抄、金少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被告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82民初309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应。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82民初10986号
戚红梅:本院受理原告陶红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表、判后答疑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不诚信诉讼风险提示书、民事裁定书、证据材料、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在苏溪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23民初4258号
浙江路强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金华市供销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诉温州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路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浙0723民初4258号民事判决书,因温州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现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上诉状副本,逾期则视为送达。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3民初2634号
浙江恒稳工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武义圣丰机电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恒稳工贸有限公司、章高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12月4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你按时到庭,逾期不到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