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制报 数字报纸


00013版:中缝

法院公告

  本案将由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84民初6624号

  柳建堂、李津津、应佩雄:本院受理原告陈顺安与被告柳建堂、李津津、应佩雄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7年12月18日8时40分,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18号审判庭(西门4楼),审判人员为朱永革、华丽贞、徐香珍。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4民初9285号

  王天义、杜春菊:本院对原告李锡培与被告王天义、杜春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完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84民初928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4民初6937号

  王声山:本院受理原告翁龙鑫与被告王声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84民初6937号民事判决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84民初677号

  胡一波、陈丽:本院受理原告徐朝鹏与被告胡一波、陈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784民初677号民事判决书。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5)金永商初字第3856号

  应驰、浙江赛神实业有限公司、厉正:本院受理原告周明珠与你们及被告徐广、永康市远光电动工具厂、金华市宏广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7年12月14日08时30分,开庭地点在浙江省乔司监狱。合议庭成员为陈飞峰、朱仙娥、夏官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6269号

  唐新祥:本院受理原告石晓方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由张东明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沈敏、人民陪审员黄颖松组成合议庭,定于2017年12月6日8:45在本院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3 法院公告 2017-09-12 2 2017年09月12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