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制报 数字报纸


00013版:中缝

法院公告

  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3608号

  陈崇敏:本院受理原告黄梅英诉被告陈崇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726民初360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802民初3138号

  吴剑荣:本院受理的原告赵昌兴、李若南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0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花园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1003民初4428号

  徐慧珍:本院受理原告施益诉被告徐慧珍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17年11月14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2017)浙1003民初6556号

  周伟波:本院受理原告王俊春与被告周伟波追偿权纠纷一案,因诉讼文书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要求归还代偿款41306元,并支付利息(自2014年6月3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三十日,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2月13日9时2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施静(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街道金笛新村16幢604室)、夏海(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船寮镇仁川建设路21号):本院受理原告周芳芳诉被告施静、夏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1121民初19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施静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周芳芳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6月28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二、被告施静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周芳芳为实现债权支付的代理费2000元;三:被告夏海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青田法院船寮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青田县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17年8月30日第2版和第11版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3 法院公告 2017-09-12 2 2017年09月12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