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82民3990号
方琼、王慎富:本院受理原告夏靖与被告方琼、王慎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82民初3990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内容如下:一、被告方琼、王慎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夏靖借款人民币159231.53元并支付利息、逾期违约金和罚息(以159231.53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19日起按年利率24%计付至实际归还之日止)。二、被告方琼、王慎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夏靖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人民币5200元。三、驳回原告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88元,由原告夏靖负担2406元,由被告方琼、王慎富负担3582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方琼、王慎富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82民5453号
沈东杰: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金特力制衣有限公司与被告沈东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82民初5453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内容如下:被告沈东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金特力制衣有限公司房屋租金人民币15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17年3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6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沈东杰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84民初6831号
林玉品、高莉莉:本院受理吴晓峰与林玉品、高莉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7年12月13日8时40分,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