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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中缝

法院公告

  地点为本院8号审判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6146号

  徐丽双:本院受理原告朱光明诉被告郑文革、徐丽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726民初6146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定于2017年12月19日上午9时00分在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3684号

  石良珉、琚淑芬、张伟达:本院受理原告盛红兵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726民初368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428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3521号

  义乌市中圣工艺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浦江县科达电子工艺厂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726民初352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428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17年8月18日第11版法院公告栏中,(2017)浙0302民初8625号黑体字部分被公告人应增加身份证信息,应更正为“钟小冰(身份证号33252719840608151X)、雷菊英(身份证号332527196304071522)、赵鹃(身份证号332527198111300025)”,特此更正。

  本报2017年8月28日第3版和第10版中缝刊登的武义县人民法院(2017)浙0723民初2513号内文,“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后应增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特此更正。

  本报2017年8月22日第2版和第11版中缝刊登的武义县人民法院(2017)浙0723民初2411号内文,“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后应增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特此更正。

  本报2017年8月16日第9版法院公告栏中,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7)浙0302民初9789号及(2017)浙0302民初9790号两案,黑体字部分被公告人“何云才”应增加身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3 法院公告 2017-09-13 2 2017年09月13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