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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5版:微法

法院公告

2017年9月14日

  (2017)浙0483民初3089号

  绍兴发戴纺织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MA2881H10B):本院受理原告桐乡市民合新星包装用品厂诉被告绍兴发戴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483民初308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绍兴发戴纺织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桐乡市民合新星包装用品厂货款123755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2375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35%,自2017年2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795元,财产保全费1144元,合计3939元,由被告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桐乡市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4301号

  莫加明、杨吉娣:本院受理原告王章荣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司法告知手册。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4970号

  湖州福鹏印刷包装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湖州广友纸业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司法告知手册。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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