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 达 公 告
沈胡洁、周德信:
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一案,我局已于2017年7月12日作出滨城法罚告字[2017]第00213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内容如下:
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滨江区西兴街道东方郡26幢3单元301室,利用混凝土等材料将住房阳台东侧挑空区进行浇筑隔层,面积为(3.3米*1.8米);和住房北侧挑空区进行浇筑隔层,面积为(2.8米*2.6米),总计面积为13.22平方米。证明上述违法事实的证据有:房屋登记信息查询记录1份、《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照片4张、《调查询问笔录》2份、征求认定意见联系函回函1份。
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4)项、以及《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4)项规定,对你作出责令自收到本案《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拆除违法建设的处罚决定。
由于其他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滨城法罚告字[2017]第00213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此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你可在公告期满后三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杭州市滨江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17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