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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0版:天平

法院公告

2017年9月14日

  (2017)浙0122民初1770号之一

  沈秀锦:本院受理原告申屠中平与被告沈秀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122民初177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沈秀锦返还原告申屠中平借款50000元,并支付按月利率2%自2016年5月28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沈秀锦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桐庐县人民法院

  (2017)浙0127民初3750号

  方高成:原告洪铭亮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7 年12月20日上午10时00分在淳安县人民法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7)浙8601民初2972号

  方曙海:本院受理原告朱龙妹诉被告方曙海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程序转换)、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4日14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2016)浙0204民初7277号

  陈波、李胜:本院受理原告韩明明与被告陈波、李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204民初7277号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12民初1686号

  林扑树、边燕: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新鑫金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212民初168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04民初6596号

  华天平、绍兴县天平投资有限公司、嵊州市天平置业有限公司、任建苗、卢山:关于原告章宇与被告华天平、绍兴县天平投资有限公司、嵊州市天平置业有限公司、任建苗、卢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原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3日受理,后因原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被撤销,由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庭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简式文书告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本案定于2017年12月11日上午8时45分在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鄞州法院本部)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本案可能使用令状式裁判文书或简式裁判文书。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12民初7154号

  邵卫、徐琼: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支行与被告邵卫、徐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212民初7154号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681民初9859号

  何红波:本院对潘海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681民初985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诸暨市人民法院

  绍兴利图纺织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诸暨市征天浆纱纺织有限公司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枫桥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诸暨市人民法院

  瑞安市恒信日用品厂:本院受理的原告嘉兴捷顺旅游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瑞安市恒信日用品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3民初6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浙0302民初11247号

  李碎松:本院受理原告王鹏程与被告李碎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直接送达及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12月22日上午9时在本院东郊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3民初04607号

  邵村妹、杨育亮、张璇程、夏恩奇:本院受理原告高朱发、林桂香与被告邵村妹、杨育亮、张璇程、夏恩奇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纪律监督卡及(2017)浙0303民初04607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本案定于2017年12月18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状元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3民初04327号

  吴建建: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大管家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建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纪律监督卡及(2017)浙0303民初04327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本案定于2017年12月21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状元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破36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胡和宝的申请,于2017年8月31日作出(2017)浙0304破申5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温州市欧斓雅服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7年9月5日指定温州道盛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温州市欧斓雅服饰有限公司管理人。温州市欧斓雅服饰有限公司股东吴丽华、陈素凯应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温州道盛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联系人:叶文潘、鲍建珍,联系号码:13868872611、18367721233。地址:温州市市府路同人恒玖大厦1503。)移交公司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温州市欧斓雅服饰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7年10月20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温州市欧斓雅服饰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温州市欧斓雅服饰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17年10月27日下午14时30分在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召开,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破39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温州龙丰橡胶工业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7年9月6日作出(2017)浙0304破申7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温州市创濠鞋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7年9月11日指定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担任温州市创濠鞋材有限公司管理人。温州市创濠鞋材有限公司股东钟建丽、谭平和应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联系人:秦锋、吕林群,联系号码:15858557727、13587864204。地址:温州市市府路525号同人恒玖大厦18楼。)移交公司财产、印章、账薄、文书等资料。温州市创濠鞋材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7年10月19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温州市创濠鞋材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温州市创濠鞋材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权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17年10月26日下午15时30分在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第十三审判庭召开,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5690号

  林国新、徐秀勤:本院受理原告温州瓯海区郭溪旭东电机厂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范围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11月29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82民初3765号

  蒋成锋:本院审原告乐清市华仪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蒋成锋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382民初3765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2民初8501号

  林雪乐、叶玉珠: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12月26日上午09时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24民初4462号

  杭州加壹塑胶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温州长城高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加壹塑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查封)等。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十五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限届满后十五日。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的上午八时三十分(节假日后延)在永嘉县人民法院城郊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411民初3452号

  章国荣、章亦骎、章国强、嘉兴市赛科经贸有限公司、嘉兴市亦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姚斌诉被告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章国荣、章亦骎、章国强、嘉兴市赛科经贸有限公司归还借款600000元并支付利息;被告嘉兴市亦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7)浙0411民初3356号

  邱颖钦、吴佳明:本院受理原告周国军诉被告邱颖钦、吴佳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被告邱颖钦归还借款20000元并支付利息及实现债权的律师费2500元;被告吴佳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7)浙0421民初3170号

  湖州天瑞双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嘉善县新顺预制构件公司与被告湖州天瑞双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塘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7)浙0421民初3689号

  陈伟明、徐亚莹:本院受理原告方青峰与被告陈伟明、徐亚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421民初3689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塘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7)浙0424民初3127号

  嘉兴钜泰五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海盐鼎申标准件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钜泰五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424民初312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海盐县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天平 00010 法院公告 2017-09-14 2 2017年09月14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