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制报 数字报纸


00011版:公告

仲裁公告

  海宁市美高纺织有限公司:本委依法受理申请人吴君与你公司追索工伤待遇等争议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海劳仲案字[2017]第0217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裁决结果如下:一、被申请人应当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人一次性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共计人民币75178.40元。二、被申请人应当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计人民币18000元。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本裁决为终局裁决,劳动者如不服,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海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海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7年9月14日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1 仲裁公告 2017-09-14 2 2017年09月14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