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23民初2238号
张水苗:本院受理原告陈月妃与被告张水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张水苗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等。原告诉请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12万元,及支付自2015年6月29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的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 本案开庭审理日期为2017年12月14日上午9时,开庭地点在本院第十三法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5)金永民初字第1319号
应表:本院受理原告董有法诉你与被告应求真、郎岳来以及第三人应晨钟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金永民初字第131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原告董有法收到判决书后于2017年9月8日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84民初4458号
邵蓓蓓:原告胡胞受、施德春与被告邵蓓蓓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784民初4458号民事判决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84民初3860号
任文杰、陈艳丽:本院受理宋伟锋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判决为终审判决。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784民初386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3604号
蒋永锋:本院受理的原告周德阳诉你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726民初360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6374号
张天天、薛丽铃:本院受理原告孙燕娜诉你们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