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12月25日9时10分在浦江县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6527号
盛丹锋、黄珍珍:本院受理原告黄如红与被告盛丹锋、黄珍珍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由审判员刘爱苹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蒋约苟、石根炎组成合议庭,定于2017年12月18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8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6578号
邵一川:本院受理原告罗建军与被告邵一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张东明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沈敏、人民陪审员黄颖松组成合议庭,定于2017年12月26日下午15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1004民初4640号
杨兴华: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1004民初4640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你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合作银行透支本金9989.55元及截至2017年6月8日的利息4365.28元、滞纳金1455.09元,并支付自2017年6月9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滞纳金。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050元,由被告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7)浙1081民初7791号
海盐凯戈电器五金厂:本院受理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厂与被告温岭市城东玉燕装饰材料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你厂经送达无人接收,负责人长期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厂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本案举证期限为十五日,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计算,你应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民三庭提交证据材料,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二O一七年十二月一日上午八时四十分在温岭市人民法院第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