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宝强前经纪人宋喆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刑拘 律师这样说——
侵占一百万元以上属数额巨大起刑五年 若马蓉参与事先共谋或构成共同犯罪
王宝强前经纪人宋喆(图片来自网络) |
本报记者 张倩
去年,王宝强的离婚案闹得沸沸扬扬。王宝强的前任经纪人的宋喆,在离婚案件中被指与王宝强妻子马蓉发生婚外不正当两性关系,同时,王宝强在诉状中指出,宋喆存在隐藏、转移王宝强夫妻共同财产、破坏家庭伤害家人的恶劣行为,致使双方感情彻底破裂。
时隔一年零一个月,9月13日晚,北京市朝阳区公安局官方微博“平安朝阳”的一条通报,将王宝强的前经纪人宋喆再次推上了微博热搜。
根据“平安朝阳”的通报,某影视文化工作室报案称,2012年4月至2016年8月期间,工作室总经理宋某等人利用职务之便,将客户支付给工作室的业务款占为己有。经调查取证,12日,宋某等人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朝阳警方刑事拘留。而据一些媒体报道,该宋某就是宋喆。
让网友炸开锅的是,14日又有媒体曝出,马蓉及其母亲因涉嫌私刻公章罪被限制出境,正在接受警方调查。
从工商注册信息来看,马蓉曾一度担任某影视文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宋喆也一度担任该公司股东。
究竟什么是职务侵占罪?如果构成该罪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马蓉是否会构成共同犯罪?记者就此采访了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邓继祥律师。
什么是职务侵占罪?
对于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1条是这样规定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邓继祥解释说,从犯罪构成上来看,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主观上必须具有犯罪的故意,同时存在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数额较大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客观情形。
邓继祥说,根据警方的通报,宋喆曾担任某影视公司工作室的总经理,将客户支付给工作室的业务款占为己有,而且按照此前媒体曝光的王宝强影视公司工作室的收入情况来看,宋喆极有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
他说,虽然《刑法》对职务侵占罪的具体数额未作出明确规定,但是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职务侵占数额达六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为数额较大,一百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具体会被判几年的刑期,还要看实际侵占的数额有多大。一般来说,刑期的长短与侵占数额成正比。”
马蓉或构成共同犯罪?
根据刑法规定,共犯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主体在主观上必须有共谋的犯罪故意。邓继祥表示,如果有证据证明,是马蓉和宋喆两个人事先共谋,共同转移公司财产占为两人己有,则马蓉可能构成共同犯罪。
“但是,如果马蓉转移的财产是婚内夫妻双方家庭共同财产的,只能通过民事诉讼来解决。”邓继祥说,此外,依照《婚姻法》的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另外,如果像媒体爆料所说,马蓉涉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还会构成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或面临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但是要注意的是,如果马蓉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的目的是转移公司财产的,则构成牵连犯,一般从一重罪论,即应当按照职务侵占罪来论处。”邓继祥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