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通知
谈爱民、方海燕、唐晓耀、陆小妹:
湖州吴兴万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谈爱民、方海燕、唐晓耀、陆小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2014)湖吴织商初字第15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谈爱民、方海燕归还借款本金100万元人民币,利息146066.67元,共计1146066.67元。自2014年5月1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付款日止的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湖州吴兴万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对谈爱民、方海燕所有的位于湖州市织里镇珍贝路788号土地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按抵押顺序优先受偿。唐晓耀、陆小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迟延履行则谈爱民、方海燕、唐晓耀、陆小妹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该判决书已生效,且处强制执行过程中。
现湖州吴兴万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已将上述法律文书的全部权利一并转让给了万帆(身份证号310106196604152034),请你们直接向万帆履行债务。
通知人 万帆
湖州吴兴万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