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7年9月15日
(2017)浙0723民初2763号
应晓明:本院受理原告张国平诉你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依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判令:1、立即支付运费53000元及利息5565元(利息已按年利率6%自2015年11月1日算至2017年8月1日,以后仍按此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止)。2、由你承担本院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与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12月25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出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3民催14号
申请人永康市永鼎模具厂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现依法予以公告。该票据记载:号码为40200051/23274515、票面金额人民币20000元、出票人浙江卡顿电动工具有限公司、收款人上海武翔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持票人永康市永鼎模具厂、出票日期为2017年4月28日、汇票到期日2017年10月28日自公告之日起95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3民催12号
申请人武义博隆印刷有限公司因意识银行承兑汇票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现依法予以公告。该票据记载:号码为31300051/34305624、票面金额人民币20000元、出票人浙江武义龙生工贸有限公司、收款人浙江武义亚拓工贸有限公司、持票人武义博隆印刷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7年3月22日、汇票到期日2017年9月22日。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84民初6428号
浙江浩福工贸有限公司、胡祖航、胡玉群: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欧歌工贸有限公司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证据副本、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开庭审理日期为2017年12月20日8时40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朱蓓蕾、陈王芳、徐姬,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第5号审判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84民初3314号
徐景红:本院受理原告陈安亮与被告徐景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784民初331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84民初5772号
浙江德宇工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胡时衡与被告浙江德宇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7年12月18日9时10分,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18号审判庭(西门4楼),审判人员为朱永革、陈王芳、陈月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6563号
于东松:本院受理原告于安俊诉被告于东松、于俊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726民初6563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审判员郭子教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项凯丽,人民陪审员蒋约苟组成合议庭,定于2017年12月20日下午13时20分在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6555号
吴红岩、张苏娟:本院受理原告赵玉环诉被告吴红岩、张苏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726民初6555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审判员郭子教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项凯丽,人民陪审员蒋约苟组成合议庭,定于2017年12月20日下午13时00分在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