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权利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2017年第30号
浙江省硅酸盐行业协会:
你单位未按规定接受社会团体2014、2015年度检查的行为,违反了《社会团体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社会团体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撤销的行政处罚。因你们去向不明,无法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现依照《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行政处罚权利事先告知书。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10日即视为送达。对本机关拟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如果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在接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节假日顺延)向本机关提出,逾期视为放弃。特此公告。
联系人:林少波
电话:0571-81050591
浙江省民政厅
2017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