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送达公告
2017年第29 号
浙江省轮胎营销行业协会:
你单位未按规定接受社会团体2013年、2014年度检查的行为,违反了《社会团体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根据《社会团体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因你单位去向不明,无法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现依照《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申请听证权利告知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10日即视为送达。如果你单位要求举行听证,应在接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节假日顺延)向本机关提出,逾期视为放弃。特此公告。
本机关地址:杭州市保俶路32号 ;邮编:310007
联系人: 林少波
电话:81050591
浙江省民政厅
2017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