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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0版:天平

法院公告

2017年9月19日

  (2017)浙0302民初11149号

  徐向林、徐小丽: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与被告徐向林、徐小丽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用直接送达及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12月25日上午10时在本院东郊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81破1号之二

  2017年9月1日,本院根据瑞安市华宝化工有限公司管理人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86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批准瑞安市华宝化工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并终止破产重整程序。

  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1破42号

  本院在执行瑞安市华昌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昌公司)系列债务纠纷案件中,发现华昌公司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征得债权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的同意后,将案件移送破产清算,并于2017年8月30日裁定受理华昌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17年9月13日,本院指定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为华昌公司管理人。华昌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7年11月2日前,向管理人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地址:温州市瓯海区温州大道1707号亨哈大厦11楼西侧;邮政编码:325000;联系人:吴幼叶( 13017820368、0577-86776509)]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华昌公司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华昌公司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应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债务人有关人员不履行法定义务,人民法院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其行为导致无法清算或者造成损失,有关权利人起诉请求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本院定于2017年11月9日上午8时30分在瑞安市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华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2民初4170号

  金国贤、陈玲玲: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382民初417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2民初1182号

  东方红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柳市支行诉申大变压器有限公司、戴中和、周惠敏金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382民初118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2民初1183号

  东方红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柳市支行诉申大变压器有限公司、浙江大唐五金有限公司、戴中和、周惠敏金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382民初118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2民初1184号

  东方红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柳市支行诉申大变压器有限公司、浙江大唐五金有限公司、戴中和、周惠敏金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382民初118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2民初1185号

  东方红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柳市支行诉申大变压器有限公司、浙江大唐五金有限公司、戴中和、周惠敏金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382民初118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411民初1613号

  陈林:本院受理原告周平华与被告陈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411民初161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汤建良:本院受理原告姚田华诉被告汤建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点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塘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7)浙0421民初2175号

  浦志浩:本院受理原告苏纯瑶与被告浦志浩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421民初217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准予原告苏纯瑶与被告浦志浩离婚;二、原、被告之婚生女浦颖辉与原告苏纯瑶继续共同生活,被告浦志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行原告苏纯瑶子女生活费500元(给付方式为半年一付,被告于每年的6月底及12月底各给付原告3000元),婚生女浦颖辉合理的医疗费及教育费由原、被告各半承担,至其独立生活时止;三、被告浦志浩有探望婚生女浦颖辉的权利,原告苏纯瑶应积极予以协助。本案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9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苏纯瑶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7)浙0421民初3614号

  毛莲红:本院受理原告丁建中与被告毛莲红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421民初3614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塘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7)浙0481民初5343号

  金恩强:原告沈建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书等。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金恩强归还原告借款90000元,并支付利息17212元(暂计算至2017年7月17日,以后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及律师代理费4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17年12月21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7)浙0481民初5619号

  马月江:原告朱红兵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书等。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马月江归还原告借款10000元,并支付利息2200元(自2016年9月3日暂计算至2017年8月3日,按月利率2%计算),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17年12月21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7)浙0481民初3049号

  宁海野林园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褚旭伟:本院受理原告海宁市海牧农牧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海野林园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褚旭伟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481民初3049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准许原告海宁市海牧农牧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7)浙0481民初5930号

  陈智勇:本院受理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海宁分公司与被告陈智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陈智勇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 2017年12月15日下午14时,在本院9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5622号

  吴飞明:本院受理原告宋建锋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织里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766号

  沈静、杨律:本院受理的原告杨海峰与被告沈静、杨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无法以直接或邮寄等方式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502民初76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1702号

  郑敏文:本院受理原告胡卫民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502民初170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织里人民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3民初3672号

  费锦华:本院受理原告张旭彬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及应诉、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民事裁定书、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至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本案定于2017年12月25日13时30分在本院练市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3民初4129号

  徐干峰:本院受理原告龚继红诉被告徐干峰离婚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离婚案件诉讼当事人权利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告知书、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12月21日9时00分在本院双林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3民初4027号

  钱利:本院受理原告曹云林诉被告钱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告知书、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12月25日14时00分在本院双林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3民初4025号

  盛国芳:本院受理原告吴其玉诉被告盛国芳离婚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离婚案件诉讼当事人权利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告知书、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12月25日9时00分在本院双林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3民初4021号

  郭小林:本院受理原告蒋增荣与被告郭小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裁判文书上网规定、适用令状式告知书、外网查询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须知、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12月22日上午10时在本院双林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天平 00010 法院公告 2017-09-19 2 2017年09月19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