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6627号
许军政:本院受理原告周华建与被告许军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张东明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沈敏、人民陪审员黄颖松组成合议庭,定于2017年12月29日下午15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6397号
唐新祥、关寿连:本院受理石晓方诉唐新祥、关寿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12月25日上午09点0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5969号
汪海军:本院受理金辉诉汪海军、浙江万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浦江县实验小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12月25日下午14点0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5943号
郑国松:本院受理原告钟易龙诉被告郑国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26民初594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802民初3839号
毛丁丁: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衢州汇通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802民初383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毛丁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浙江衢州汇通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代偿款83725.82元及利息[以83725.8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年利率不超过6%)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