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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中缝

法院公告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3511号

  赵文敢、潘小宝:本院受理的原告黄文勇、张小英诉你们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726民初351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3769号

  台州市黄岩嘉和塑胶有限公司、任文农:本院受理(2016)浙1004民初3769号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与被告台州锦杭塑料有限公司、徐海荣、鲍香花、鲍菊花及你们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台州市黄岩嘉和塑胶有限公司已停止经营,又无指定他人代收法律文书,且被告任文农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截止日为2017年12月11日)。原告要求被告台州锦杭塑料有限公司偿还承兑汇票敞口金人民币984600元及截至2016年5月22日的逾期利息351192.39元,并支付自2016年5月23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8.045‰计算的逾期利息,同时承担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40130元;被告徐海荣、鲍香花、鲍菊花、任文农、台州市黄岩嘉和塑胶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17年12月12日8时15分在浙江省第二女子监狱、2017年12月12日14时00分在浙江省女子监狱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7)浙1004民初3377号

  陈云: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与被告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1004民初3377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你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透支本金人民币99834.15元及截至2016年8月2日的利息27701.32元、滞纳金5767.67元,并支付自2016年8月3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领用合约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7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3620元,由被告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297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 0010 4000 0225 089001,开户银行:中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3 法院公告 2017-09-19 2 2017年09月19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