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7年9月20日
(2017)浙0304民初5288号
郎建于:本院受理的原告温州捷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郎建于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告知书、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和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12月13日16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5386号
卢亮亮、陶春芳、卢银玉:本院受理的原告温州捷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卢亮亮、陶春芳、卢银玉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告知书、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和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12月13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5391号
官帮奇、杨珊珊:本院受理的原告温州捷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官帮奇、杨珊珊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告知书、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和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12月13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5611号
王利杰:本院受理的原告温州捷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利杰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告知书、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和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12月13日11时0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5612号
王军、秦小斌:本院受理的原告温州捷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军、秦小斌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告知书、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和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12月13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5744号
沈尧、王桂兰:本院受理的原告温州捷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沈尧、王桂兰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告知书、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和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12月13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破42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温州顺衡速运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7年9月6日作出(2017)浙0304破申6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温州市帝诺鞋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7年9月15日指定温州中源立德会计师事务所担任温州市帝诺鞋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温州市帝诺鞋业有限公司股东王柳灯、王冬炎应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温州中源立德会计师事务所(联系人:薛舒、陈建祥,联系号码:0577-88527389、0577-88598272。地址:温州市瓯海区娄桥街道中汇路81号瓯海金融综合服务区A3幢8-9楼907室)移交公司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温州市帝诺鞋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7年10月26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温州市帝诺鞋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温州市帝诺鞋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17年11月1日下午14时30分在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召开,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破52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瑞安市中达五金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7年8月24日作出(2017)浙0304破申5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温州市驰元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7年9月15日指定温州中源立德会计师事务所担任温州市驰元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管理人。温州市驰元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股东冯晓静、冯建忠应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温州中源立德会计师事务所(联系人:薛舒、陈建祥,联系号码:0577-88527389、0577-88598272。地址:温州市瓯海区娄桥街道中汇路81号瓯海金融综合服务区A3幢8-9楼907室)移交公司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温州市驰元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7年10月26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温州市驰元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温州市驰元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17年11月1日下午15时30分在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召开,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破40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温州泉丰纺织品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7年9月15日作出(2017)浙0304破申6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温州市比利迦鞋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7年9月15日指定温州道盛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温州市比利迦鞋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温州市比利迦鞋业有限公司股东庄献谦、胡均建、胡伟达应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温州道盛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联系人:叶文潘、李若,联系号码:13868872611、15825603323。地址:温州市市府路525号同人恒久大厦1503室)移交公司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温州市比利迦鞋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7年10月23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温州市比利迦鞋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温州市比利迦鞋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17年11月3日上午10时00分在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第十三审判庭召开,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破53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瞿溪支行的申请,于2017年8月24日作出(2017)浙0304破申5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温州市瓯海超欧皮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7年9月15日指定温州道盛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温州市瓯海超欧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温州市瓯海超欧皮业有限公司股东徐胜、吕小春应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温州道盛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联系人:叶文潘、李若,联系号码:13868872611、15825603323。地址:温州市市府路525号同人恒久大厦1503室)移交公司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温州市瓯海超欧皮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7年10月23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温州市瓯海超欧皮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温州市瓯海超欧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17年11月3日上午9时00分在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第十三审判庭召开,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82民初3798号
宁波图特雷斯电器有限公司:原告浙江庆泰电器成套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7)浙0382民初379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2民初3394号
乐清市中胜包装有限公司、缪仙萍、潘海龙:本院受理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虹桥支行与被告乐清市中胜包装有限公司、缪仙萍、潘海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382民初339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虹桥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2民初3395号
乐清市中胜包装有限公司、缪仙萍、潘海龙:本院受理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虹桥支行与被告乐清市中胜包装有限公司、缪仙萍、潘海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382民初339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虹桥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2民初9564号
余献桐、余娉婷: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诉你们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12月26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27民初837、1066、1064、1366、1618、1619号
石犇、宋婷婷:本院受理原告苍南县美年达副食品有限公司、福建麦德龙食品有限公司、温州万泰食品有限公司、苍南县汇隆食品有限公司、苍南县金丰副食品商行、苍南县万发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百一超市有限公司、石维国、章海燕、石犇、宋婷婷买卖合同纠纷6个案件,已经审理终结。因被告石犇提起上诉,现依法向石犇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327民初837、1066、1064、1366、1618、1619号案件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向宋婷婷公告送达上述案件的上诉状副本。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及上诉状副本,逾期则视为送达。苍南县人民法院
(2017)浙0421民初2544号
郁明华、张美凤、嘉善亿顺新型墙体材料厂: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嘉善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小益、郁明华、张美凤、沈钢、嘉善亿顺新型墙体材料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421民初254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江小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浙江嘉善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71899.89元;二、被告江小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浙江嘉善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利息、复息、罚息(至2017年9月13日为17108.09元,从2017年9月14日起,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本案保证借款合同约定计算利息、罚息、复息至本案借款实际清偿日止);三、被告郁明华、张美凤、沈钢、嘉善亿顺新型墙体材料厂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584元,公告费650元,合计诉讼费6234元由五被告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1508号
胡华:本院受理刘秀明诉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一审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2100号
谢伟斌、沈斌: 本院受理原告方爱梅诉你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502民初210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环城人民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