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 裁 公 告
杭州鼎隆娱乐管理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2017)杭仲(萧)字第93号申请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与你方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9月1日增加仲裁请求,增加后的仲裁请求为:1、你方向申请人支付租金人民币768,718.84元,占用费人民币297,520.65元(计算至2017年3月14日);2、你方向申请人支付2017年3月15日起至实际腾退之日止的占用费(按年租金人民币828,970.00元计算,且年租金每年递增3%);3、你方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497,526.60元;4、你方于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腾退杭州市萧山区市心南路129号萧山新世纪广场A座三楼房屋;5、你方承担全部仲裁费用。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上述期限届满后,本委将于2017年12月1日下午两点整在本委萧山分会第二仲裁庭开庭审理本案。(地址:杭州市萧山区西河路447号104室,邮编311200,电话0571-82669050)杭州仲裁委员会
浙江欣立建设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付显昌诉你单位关于工伤保险待遇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舟劳仲案字〔2017〕第0112号,本委裁决:一、确认2016年10月10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应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工伤保险待遇共计21221.84元;三、被申请人应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待遇相关款项到账后被申请人应当七日内足额支付给申请人。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本裁决系终局裁决,申请人如不服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被申请人逾期不履行的,申请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舟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7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