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在查阅档案时写了几个数字
结果令他吃惊又后悔:警告再罚1000元
屠曼妮
如今,越来越多的档案向社会公众开放,人们可以便利地去档案馆翻历史、查家谱。但是,查阅档案时可千万不能任性,否则可能造成严重后果。
宁波市档案馆每天都要接待很多查档群众,其中很多人是来查找老单位档案所记载的工作经历、工资待遇的。有一次,某单位的施某来到宁波市档案馆,查阅其所在单位的全民工资单、合同工工资单账簿等档案,之后又要求对其中部分档案的原件进行复制,用于为单位老职工余某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证明。
约半个月后,宁波市人社局工作人员来到宁波市档案馆,要求查阅施某查阅过的档案,以核实其提供的有关余某档案复印件的真实性。工作人员调档后发现,施某查阅过的档案中,有7卷原件被改动过。为此,宁波市档案局迅速介入,调阅了施某查阅档案的登记和档案原件,证实他在档案馆查阅过所在单位的全民工资单账簿等共20卷档案,并复制了档案原件32张。办案人员发现,施某查阅过的全民工资单、合同工工资单账簿档案中,在余某的工资单页面上,都被用水笔加注了“1605”字样,共有7卷档案原件被加注。
为了弄清真相,办案人员又调取了施某查档那天档案馆内的监控录像,发现了施某在查阅档案时有用笔在档案上写字的画面。办案人员迅速约谈了施某,就他涂改档案一事作进一步的调查询问。施某承认自己在7卷档案原件上加注了“1605”字样。他解释说,余某长期从事特殊工种,但他在查阅档案时发现没有记载,就自作主张添加了表明特殊工种的代号“1605”,以为这样余某就可以享受提前退休的待遇了。
办案人员严肃地告诉施某,他的行为已经违法,施某既吃惊又后悔。鉴于施某涂改档案的行为没有很强的主观恶意,事后积极配合调查并承认错误,宁波市档案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相关规定,对他作出警告并处1000元罚款。
宁波市档案局法规宣教处的办案人员介绍说,所谓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档案的凭证价值就来源于它的原始性和真实性,一旦形成,任何人不得随意涂改、伪造,否则就失去了真实性,并会出现与保存在其他地方的档案的关联性、一致性被打乱的结果,对档案造成实质性损害。为维护档案的原始性和真实性,档案法对这种涂改档案的违法行为设置了严厉的行政处罚。
所以,查阅档案必须遵守法纪,任何损毁、丢失、抽取、撤换、添加等损坏国有档案的行为,以及未经许可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国有档案的行为,都是档案法律法规所禁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