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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7版:中缝

法院公告

  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802民初957号

  周霞、王来福: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衢州鼎皓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802民初9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周霞、王来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浙江衢州鼎皓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款20053.38元及违约金4010.67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802民初900号

  毛喜一:本院受理原告厉正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802民初9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毛喜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厉正建借款本金40000元及支付利息(自2014年1月2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金实际还清时止);二、驳回原告厉正建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1004民初4196号

  朱天增: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妙兵及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1004民初419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王妙兵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款本金人民币49837.11元及截止2017年4月30日的利息20728.66元、滞纳金6672.81元,并支付自2017年5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被告朱天增对被告王妙兵的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朱天增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妙兵追偿。案件受理费174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2390元,由二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174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 0010 4000 0225 089001,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行)。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17年7月5日第4版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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