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7年9月22日
(2017)浙0106民初4828号
姚漪波: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你方立即偿还欠款本金、利息等其他费用共计人民币72192.05元并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622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6民初3239号
赵晨: 本院受理张开怀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浙0106民初3239号民事判决书。一、赵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张开怀借款350000元,支付逾期利息35000元(按年利率24%自2016年12月6日计算至2017年5月5日),合计385000元,此后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的逾期利息按同样标准另行计付。二、驳回张开怀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91民初2029号
余侠锋:本院受理原告杭州金讯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余侠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191民初202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月4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二楼三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91民初473号
吴宜跑:本院受理原告余锋与被告吴宜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191民初473号民事判决书、缴费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缴费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10716号
浙江泰旭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周国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12月19日上午11时在本院瓶窑法庭第三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8601民初1382号
李杰: 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12月29日10时0分在本院第十四号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2017)浙8601民初1381号
应俊: 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12月29日9时0分在本院第十四号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2017)浙0304民初5379号
林建:本院受理原告王小剑与被告林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12月1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5407号
蔡君丰:本院受理原告陆息峰与被告蔡君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12月13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5929号
张琴: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路易金狐鞋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12月14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5民初499号
赵倩、马海军、叶健:本院已受理原告陈景朋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305民初49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481民初2522号
贾建根、海宁曼哈顿服饰有限公司、蒋国飞、陈群贤、吴燕琴、赵雅芬:本院受理原告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海宁小微企业专营支行与你们及被告朱文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481民初252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贾建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84202.91元,支付利息35183.80元(暂计)、律师代理费26000元;二、被告海宁曼哈顿服饰有限公司、蒋国飞、陈群贤、朱文娟对被告贾建根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共同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7)浙0481民初3649号
黄建峰:本院受理原告海宁市海昌盛红服装店与被告黄建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481民初3649号判决,判决被告黄建峰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海宁市海昌盛红服装店货款27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27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2倍自2016年12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日止),给付原告海宁市海昌盛红服装店实现债权费用2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69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7)浙0481民初1660号
冯光耀(330424198204170016):本院受理的原告邹文超诉被告冯光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481民初166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被告冯光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邹文超借款本金40000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以本金4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7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860元,由被告冯光耀负担。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冯光耀负担(给付方式:由被告冯光耀直接支付给原告邹文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7)浙0481民初1960号
郁忠甫、王春凤、宋红亚:本院受理的原告海宁市融金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郁忠甫、王春凤、宋红亚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481民初196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一、被告郁忠甫、王春凤应偿还原告海宁市融金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57710.14元,并支付以各笔代偿款为基数,自各笔代偿款代偿之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第一笔:14784.51元,代偿日2016年5月25日;第二笔:12456.96元,代偿日2016年9月23日;第三笔:12553.74元,代偿日2017年1月25日;第四笔:17914.93元,代偿日2017年2月7日)。二、被告郁忠甫、王春凤应支付原告海宁市融金担保有限公司实现债权费用3000元。上述第一、第二项确定的款项,由被告郁忠甫、王春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三、被告宋红亚对被告郁忠甫、王春凤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宋红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郁忠甫、王春凤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3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620元,合计1950元,由被告郁忠甫、王春凤、宋红亚负担。公告费650元,由被告郁忠甫、王春凤、宋红亚负担(支付方式:该款原告已垫付,由被告直接支付原告)。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7)浙0481民初2043号
徐冬良(330482198111214212):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彩燕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冬良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481民初204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被告徐冬良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彩燕新材料有限公司价款337305元及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6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270元,合计8630元,由被告徐冬良负担。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徐冬良负担(给付方式:由被告徐冬良直接支付给原告浙江彩燕新材料有限公司)。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7)浙0481民初5900号
李国民:本院受理的原告范海祥与被告李国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481民初590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被告李国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范海祥借款10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10月14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李国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7)浙0424民初244号
吕春波:本院受理的夏冰诉被告吕春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已依法作出缺席判决。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424民初2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货款25000元等。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海盐县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5171号
湖州织里前华服装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优竞动画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织里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4717号
卢忠卫、湖州合润丝织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周传康与被告卢忠卫、湖州合润丝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直接或邮寄等方式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司法公开告知手册。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 日(遇法定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环城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5441号
沈亚荣: 本院受理的原告朱洪达、吴昌勇与被告沈亚荣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直接或邮寄等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司法公开告知手册。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 日(遇法定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环城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287号
吴凤良、王美: 本院受理原告陆新荣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502民初28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1691号
叶飞、周敏: 本院受理的原告罗炳财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直接或邮寄等方式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502民初169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 浙0502民初1679号
浙江在峰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朱信江与被告浙江在峰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直接或邮寄等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502民初167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3975号
单加泉: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市茵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与被告单加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502民初397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