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4809号
丁士深:本院受理原告潘文明与被告丁士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12月11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4814号
李金辉、王文秀:本院受理原告袁平柏与被告李金辉、王文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12月12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5188号
潘泰南:本院受理原告金新华与被告潘泰西、潘泰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12月12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破43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林坚的申请,于2017年9月6日作出(2017)浙0304破申6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温州市欢乐门锁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7年9月15日指定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担任温州市欢乐门锁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温州市欢乐门锁业有限公司股东王肖萍,张鸿舜应于本公告发出之曰起15曰内向管理人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联系人:徐琦、潘若曦,联系号码:18267768188、13868887951。地址:温州市瓯海区温州大道1707号亨哈大厦11层西首)移交公司财产、印章、账筹、文书等资料。温州市欢乐门锁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7年10月27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温州市欢乐门锁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温州市欢乐门锁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17年11月2日上午9时00分在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召开,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