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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中缝

法院公告

  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破38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李少良的申请,于2017年8月25日作出(2017)浙0304破申5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浙江良谷服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7年9月4日指定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担任浙江良谷服饰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良谷服饰有限公司股东郑晨爱、李阿可、郑和平、吴歌军应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联系人:徐琦、潘若曦,联系号码:18267768188、13868887951。地址:温州市瓯海区温州大道1707号亨哈大厦11层西首)移交公司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浙江良谷服饰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7年11月9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浙江良谷服饰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浙江良谷服饰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17年11月16曰下午14时30分在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第十审判庭召开,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481民初5433号

  郑开良:原告王利明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书等。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郑开良支付原告工资3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17年12月22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6750号

  吴杭松:本院受理原告赵超明与你、盛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由张东明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沈敏、人民陪审员黄颖松组成合议庭,定于2017年12月20日8:45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1004民初3706号

  阮善富、潘志华、徐晓红: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阮善富、潘志华、徐晓红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1004民初370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200元,诉讼保全费1520元,公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3 法院公告 2017-09-22 2 2017年09月22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