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通知书
王战智、朱元龙:
2015年9月1日,王战智、朱元龙与本人签订的《保证借款合同》,王战智向本人借款人民币十五万元,借款期限2015年9月1日起至2015年9月10日止,月利率30‰,朱元龙自愿就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现借款合同已到期,但王战智及朱元龙仅支付利息至2015年9月30日止,借款本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及后续相应利息均未偿还。本人现将债权全额(包括利息)转让给第三人徐丐象。望收到通知后,您二人及时将上述借款付清,否则应向第三人承担违约及后续产生的利息费用(利息按原协议约定计算)。
本债权转让通知未经债权受让人书面同意不得撤销。
特此通知!通知人 胡玲莉
2017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