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海事法院
(2017)浙72民初516号
夏汉仁、王红霞: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普陀支行与被告夏汉仁、王红霞船舶营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72民初5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夏汉仁、王红霞于浙江夏之远船舶经营有限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三十日内,对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普陀支行就借款本金10000万元及利息3299482.35元的债权在破产程序中未得到清偿部分继续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558297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夏汉仁、王红霞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海事法院
(2017)浙72民初513号
浙江潮昇船务有限公司、王红霞: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普陀支行与被告浙江潮昇船务有限公司、王红霞船舶营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72民初5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浙江潮昇船务有限公司、王红霞于浙江浩驰海洋工程有限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三十日内,对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普陀支行就借款本金3000万元及利息1353617.64元的债权在破产程序中未得到清偿部分继续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98568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浙江潮昇船务有限公司、王红霞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海事法院
(2017)浙72民初517号
浙江潮昇船务有限公司、夏汉仁、王红霞: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普陀支行与被告浙江潮昇船务有限公司、夏汉仁、王红霞船舶营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72民初5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浙江潮昇船务有限公司、夏汉仁、王红霞于浙江夏之远船舶经营有限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三十日内,对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普陀支行就借款本金3000万元及利息1372750元的债权在破产程序中未得到清偿部分继续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9890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浙江潮昇船务有限公司、夏汉仁、王红霞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海事法院
(2017)浙0825民初2787号
毕唐明:本院受理原告周友松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长期在外,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以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毕唐明归还欠款132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