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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海事法院

  (2017)浙72民初514号

  王汉君、王红霞: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普陀支行与被告王汉君、王红霞船舶营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72民初5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王红霞于浙江浩驰海洋工程有限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三十日内,对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普陀支行就借款本金1600万元及利息667392元的债权在破产程序中未得到清偿部分继续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普陀支行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2301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王红霞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海事法院

  (2017)浙72民初512号

  王红霞: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普陀支行与被告王红霞船舶营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72民初5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王红霞于浙江浩驰海洋工程有限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三十日内,对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普陀支行就借款14982296.89元的债权在破产程序中未得到清偿部分,继续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普陀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11694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王红霞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海事法院

  (2017)浙72民初515号

  王红霞: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普陀支行与被告王红霞船舶营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72民初5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王红霞于浙江浩驰海洋工程有限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三十日内,对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普陀支行就借款本金6400万元及利息2310644.42元的债权在破产程序中未得到清偿部分继续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373353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王红霞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海事法院

  (2017)浙72民初518号

  王善军、夏汉仁: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普陀支行与被告王善军、夏汉仁船舶营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72民初5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夏汉仁于浙江夏之远船舶经营有限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三十日内,对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普陀支行就借款本金50000万元及利息21702786元的债权在破产程序中未得到清偿部分继续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普陀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2652402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夏汉仁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3 法院公告 2017-09-25 2 2017年09月25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