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制报 数字报纸


00013版:中缝

法院公告

  (2017)浙0784民初4794号

  吕泽亮、浙江太平工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吕会民与被告吕泽亮、浙江太平工贸有限公司、夏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784民初479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84民初7356号

  王方均:本院受理原告朱观林与被告王方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784民初73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王方均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支付原告朱观林工资1万元并赔偿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17年8月2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王方均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永康市人民法院504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84民初3580号

  郑业漫、殷林彬、郑毅鹏、陈晓华、金华特时泰工贸有限公司、浙江同安工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告郑业漫、殷林彬、郑毅鹏、陈晓华、金华特时泰工贸有限公司、浙江同安工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784民初35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郑业漫、殷林彬归还原告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7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利息从2016年9月21日起按月利率8.518750‰计算至2016年12月29日止,扣除已付利息3572.67元;罚息自2016年12月30日起按月利率12.778125‰计算实际还款之日止;复利以所欠利息为基数按月利率12.778125‰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由被告郑业漫、殷林彬支付原告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5000元。上述款项限判决生效后15日内履行完毕。三、由被告郑毅鹏、陈晓华、金华特时泰工贸有限公司、浙江同安工贸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80元,保全费3070元,合计11950元,由被告郑业漫、殷林彬负担,则被告郑毅鹏、陈晓华、金华特时泰工贸有限公司、浙江同安工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永康市人民法院504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3 法院公告 2017-09-27 2 2017年09月27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