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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中缝

法院公告

  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6318号

  陈代云、骆晓花:本院受理原告周勇进诉你们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12月29日8时40分在浦江县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6781号

  毛深照:本院受理原告李专科诉被告毛深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726民初6781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审判员郭子教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项凯丽、人民陪审员蒋约苟组成合议庭,定于2018年1月3日上午9时30分在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3436号

  黄灵光:本院受理原告张琳诉被告黄灵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726民初3436号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5662号

  陈新华:本院受理原告郑江生与被告陈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26民初566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405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如下:限被告陈新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郑江生利息款480000元,本案受理费42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陈新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6685号

  龚静:本院受理原告张海东与被告龚静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由审判员刘爱苹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蒋约苟、石根炎组成合议庭,定于2017年12月25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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