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6)浙0782民再32号
朱美英、王凯丽、王钧平、陈和球、任金满:本院受理申请再审人方海珍与被申请人龚相雷、原审被告王益法、蒋守藤及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782民再32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如下:一、撤销本院(2014)金义佛堂商初字第680号民事判决。二、原审被告王益法、朱美英、蒋守藤、王凯丽、王钧平、陈和球、任金满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共同归还被申请人龚相雷借款人民币16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3年7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三、驳回被申请人龚相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原审案件受理费16200元,再审案件公告费950元,由原审被告王益法、朱美英、蒋守藤、王凯丽、王钧平、陈和球、任金满负担。再审案件受理费19200元,由再审申请人方海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82民初10745号
吴杰、平湖市百盈汽车有限公司、义乌市京皓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义乌市合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周驰与被告吴杰、平湖市百盈汽车有限公司、义乌市京皓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义乌市合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表、判后答疑告知书、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一立即归还原告欠款本金70万元。2、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3、被告二、三、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案依法由审判员王珺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黄杭生、黄允荣组成合议庭,定于2017年12月18日9时20分在第九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14268号
魏仕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诉被告魏仕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82民初1426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义乌市人民法院